(三)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各地财政部门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加强监管使用。严禁设置过渡账户或在个人账户内进行资金的收付。要建立项目竣工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县级验收的必备资料。
四、严格各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一)严格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垦造耕地专项规划,同时必须是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里的项目。项目涉及林地、滩涂的,林业、水利、海洋等管理部门须提出相关意见。项目立项由县(市、区)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各地要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等环节抓好质量监管。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进行设计和招投标。要建立项目施工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该实行监理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三)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开展情况及成果进行全面验收。要把好项目面积、质量、土地权属、资金管理等验收关。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按规定及时进入耕地储备库。
(四)严格项目后期管理。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要设立项目种植养护保证金,对新垦造耕地前3年的种植、养护实行资金补助,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工程预算。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确保地力稳步提升。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把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要把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完成土地开发垦造耕地目标任务绩效相挂钩。与此同时,要充实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力量,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发改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的牵头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落实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报批和工程实施的督查指导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新垦造耕地的质量提升工作,林业、水利、海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占林地、水域、滩涂等资源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