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指导协调企业上市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改制上市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政策协调、指导、沟通、服务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确认的核查工作;牵头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合作监管;负责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七)负责指导证券、保险业等非银机构的改革创新工作。指导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非银金融机构改制和重组工作;牵头协调推动证券、保险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推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负责对金融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信誉评价和管理工作;推进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资金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九)负责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督促落实地方金融业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评价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工作;负责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金融办设3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综合协调和督查办公室日常政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评;负责办公室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文电、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档案、宣传、安全保卫、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办公室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来信来访等工作;参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及维稳工作;负责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安全生产、防汛防台、扶贫救灾等工作。组织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办公室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办公室财务管理、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二)金融发展处。负责协调推进地方商业银行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等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负责金融情况汇总、综合信息收集工作;协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推进和管理、考核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具体联系、协调政策性、国有、股份制、外资银行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承担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推进长三角地区金融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