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用材料的使用须符合医学原理和医疗操作常规,定点医疗机构要掌握好临床适应症,不得滥用。
六、使用医用材料前,医务人员应告知参保人或其家属所使用材料性能、价格、所承担的风险及经济负担,不得诱导、暗示、强迫参保患者使用。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使用医用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七、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材料后,所用材料的条形码标签须粘贴到患者病历(手术记录单)上备查。严禁医用材料重复使用,因医用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医疗风险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八、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使用的单个医用材料价格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按以下比例先行自付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剩余费用。
参保人使用医用材料费用自付比例表
价格(元)
| 参保人自付比例
|
500-1000
| 10%
|
1001-500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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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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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00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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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30000
| 30%
|
九、参保人单次住院,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单个医用材料,其单价超过30000元的,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用材料使用情况,对参保人使用医用材料自付比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