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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二)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台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范围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

  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六)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在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按当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提取,规模逐步达到全市1-2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水平。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市级统筹实施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规定。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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