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稳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应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工伤事故,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做好《
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实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 “五个统一”。
二、具体措施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