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从事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营业执照进行复核。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及未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坚决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取缔。
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压力容器(含气瓶)进行检验,并在指定地点对不符合充装要求的压力容器(含气瓶)进行统一销毁。
4、市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出具消防综合验收意见书。
5、市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排查整治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抗拒行政执法或者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处理。
6、县区政府、经济区燃气主管部门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上述专业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街道、社区对主、支及入户燃气管网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并对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统计辖区内民用瓶装燃气经营业户、压力容器数量。在本辖区内展开居民安全用气宣传,督促居民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三、实施步骤
1、隐患排查阶段(2012年3月16日-3月24日)
工作安排:县区政府、经济区要组织街道、社区和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压力容器(含气瓶)进行逐一排查登记,并组织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将压力容器(含气瓶)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
市住建部门组织下辖市天然气总公司对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消防部门对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燃气供应站(点)依法予以查封。
县区政府、经济区组织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对主、支及入户燃气管网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逐项登记,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具备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