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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和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使城镇住宅小区居民的适龄子女就近享有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城镇各类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城镇建设规划中教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镇建设总体发展规划,保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各类城镇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时,按照相关规定,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未按规定安排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内容的工程项目,不予核准。

  三、各级城镇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辽教发〔2007〕056号)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未按规定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项目,不予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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