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调查研究,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我市的人口发展战略,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我市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制定下达各县(市、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进行全市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制订、下达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并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评比和责任兑现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