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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市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大力开展A级信用企业培植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用培植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建立科学规范的A级信用企业培植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作为培植对象,分阶段、分步骤定向辅导和培植,梯次提高企业信用等级,使部分有潜力、有效益、有市场但未达到银行信贷准入标准或已获得一定信贷额度但信用程度偏低的企业,最终进入A级中小信用企业行列。

  (二)完善金融产品创新引导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征信+信贷”的模式,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创新产品合作与推广机制,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不足的矛盾。协调有关部门、商业银行,指导中小企业通过组建担保商会、大联保体、信用共同体等,实行“抱团增信”,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信用资源不足问题。灵活采用综合授信、信用贷款、利率标准、保证金比率等方式,切实落实对不同信用等级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化金融服务。通过银企对接和项目推介等形式,搭建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有效对接平台。

  (三)切实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信用担保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促进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担保组织共同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担保基金放大比例、贷款风险分摊及贷款利率水平等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提升辖区信用评级机构社会公信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指标评价体系,在中小企业中广泛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并作为信贷审批、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与依据。在全面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基础上,将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向中小企业拓展,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全覆盖。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政策支持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规范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财政贴息和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运作规范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奖励力度;认真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优惠政策,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实行利率优惠、缩短审批期限、增加授信额度等政策支持,对信用等级相对较低但能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企业,提供授信支持,以市场化原则核定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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