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办矿标准。从今年开始,新建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新建露天建筑用石材矿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建筑用花岗岩矿必须达到3万立方米/年以上,页岩矿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露天铁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以上。所有新建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由省安监部门审查核发。达不到标准的不予立项。
(二)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关闭规划,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对核定能力和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资源储量丰富确需进行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对《采矿许可证》载明规模小于10万吨、生产年限少于2年、开采主体不明确及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露天采石企业,予以关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小矿山,对已关闭的小矿要加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四、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非煤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任何矿山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煤矿安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基建矿山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基建矿山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要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矿用机电设备市场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的管理,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矿山生产环节。
(三)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等部门要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以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相互抄告,并抄报煤监部门,做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要及时收回或暂扣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