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在我市非煤矿山企业施工的队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市安监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施工队伍,一律不准组织施工。矿山企业要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外来施工队伍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严禁转包工程。鼓励地下开采矿山企业使用自有施工队伍。
(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机电设备产品采购要实行招投标,确保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山机电设备,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五)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矿山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制度,切实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班组日查、区队周查、矿月查”和提升系统“班检、日检、周检、月检”规定,全面排查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六)加强基建矿山管理。基建矿山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时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确需延长建设期限的,要由原设计单位说明原因,报原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基建矿山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严禁以采代建。对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供应生产所需爆炸物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七)加强铁矿石洗(选)矿和尾矿库管理。采用湿式排尾技术的企业,要按要求建设和使用尾矿库。新建尾矿库要严格履行项目建设手续,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鼓励企业应用干式排尾技术和尾砂综合利用技术。对采用干式排尾技术,尾矿产生量较大的铁矿企业,要按设计生产能力和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可存放不少于月尾砂堆放量的中转场。
(八)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地下开采矿山要尽快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2013年6月底前,所有地下开采矿山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有关证照,予以关闭。
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