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泰政办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服务水平,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三农”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实施、加快建设、全面到位的思路,坚持改革创新,切实加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壮大基层队伍,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全面提升乡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定位,确保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因地制宜,提倡县办县管;坚持统筹规划,健全完善机构。
(三)目标任务。以强化公益性职能、搞好公共服务为核心,以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为目标,确保2012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使其有完善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精干的人员队伍、稳定的经费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真正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管理体制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要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资源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可以现有的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机构为依托,通过明确人员、赋予职能等措施,将承担的公益职能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农技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同一县域内机构设置的模式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