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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各级彩票公益金都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

  (三)加强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制度、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民办公助制度,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养老服务标准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养老服务需求等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在县市区、镇街普遍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四)完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政府批准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各级要在认真落实现有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基础上,针对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五)加快人才培养。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在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推进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进程。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实行养老服务社工岗位补贴制度。增设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机制,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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