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湘价费〔2012〕10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考的考试项目(见附表),由你厅人事考试院或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考费用。
二、考试收费标准:
1、由中央考试单位会同你厅联合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发改委公示或核定的考务费基础上,再另加收笔试科目每人每科50元,实践技能操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口试)科目每人每科80元的考试费用。
2、由你厅制卷和组考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0元(其中20元用于制卷、阅卷的考务费开支)。
三、你厅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并收取考试费。
四、考试费除上缴中央、省考试单位考务费外的收费收入,省和市(州)考试单位按以下比例分成:
由市(州)具体组考,省、市(州)共同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
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
由省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全部留省。
五、你厅应督促组考单位按规定对考试科目数及考试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凡是国家统一命题的考试,要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