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提供婴幼儿保健服务。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到2015年,婴幼儿免费保健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九)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32.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配套和更新改造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和运输。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监管,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进程,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33.绿化美化环境。强化街道、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江、河、湖等水体沿岸绿化,注重自然生态保护。以绿化攻坚、节能减排等专项行动为重点,严把各类厂矿、企业环评关,有计划地搬迁、淘汰严重污染环境企业。
34.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将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延伸覆盖,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有步骤、有重点、有规范地建设村镇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逐步建立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新机制。利用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项目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农村居民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和炉灶。
35.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日常保洁和周末环境卫生大扫除制度,在做好日常保洁的基础上,组织群众周末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活动,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居委会和村委会将清洁卫生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环境整洁。
36.加快卫生及生态城市(镇、村)创建步伐。各级政府将卫生创建作为优化人居环境、投资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以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示范景区创建为抓手,探索卫生创建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至2015年,在巩固中心城区、4个县市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创建,使中心城区达到国家卫生城标准,再创建2个省级卫生县城;全市20%以上的中心镇达到市级卫生镇标准,5%以上村达到市级卫生村标准,1%以上的村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20%以上的单位或社区达到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或社区标准,使城乡面貌有较大的改观。市政府对创建成功的国家卫生城市(镇)、省级卫生城市(镇)、国家级生态乡镇、村和省级生态乡镇、村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评定为市级文明村(镇)或文明单位者,必需先获得市级卫生村(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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