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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的审核、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有关县(市、区)的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

  (六)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市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扶贫工作,指导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

  (十)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十一)指导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承办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十二)指导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市级权限内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十三)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台州主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教育和护送回原籍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的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组织拟订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承办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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