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审计局。台州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是市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 市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