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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完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保障机制。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营运、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有偿回收等相关政策,并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回收、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病害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社会投资建设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持;对农村散养户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单位或政府指定深埋处理场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当地政府应适当予以经费补助。

  4. 强化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自行对其产生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商务、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监管人员,加强对相关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巡查监管,督促建立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对发现生产、经营、屠宰、加工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建立病死动物举报奖励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各地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危害性等知识宣传和教育,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举报奖励制度,公开设立相关部门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对不按规定处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另外,要建立完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明确职责,全面落实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

  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要求,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动物养殖、诊疗等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以及其它相关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动物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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