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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我市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

  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料表明,75%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如果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直接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别在当前我市各地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地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本着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抓好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

  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

  1. 加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快组织建成与本行政区域内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在公共设施尚未建成前,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与区域内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深埋场点,并指定一名专管员负责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接收和管理,确保本区域内产生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能得到有效处理。同时,各地要鼓励社会投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

  2. 建立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行和有偿收集机制。对已建成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包括无害化处理深埋场点)的,当地政府要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并将营运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不具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动物诊疗机构、小型屠宰场点等单位,各地要督促其与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单位或深埋场点签订协议,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委托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按规定标准承担。对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产生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自行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督促其运送至公共设施单位或政府指定的深埋场点进行处理或者向营运单位报告,营运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收运,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收运和无害化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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