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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6、从事供电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码头经营)、供电设施设备的验收证明;

  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报船员接送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从事船员接送的自有专用船舶两艘,船舶须适合天津海况并通过评估论证合格,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停靠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为船舶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

  3、配备从事接送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4、具有与船员接送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接送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接送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评估报告、《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从事接送业务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船舶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8、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9、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与原件一致的所需要件的复印件,并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书。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在筹备、试运营等特定期间,企业在基本满足经营条件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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