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使用船舶从事经营的须提供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8、经营人与区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的垃圾处理合同;
9、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10、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报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自有专用接收船舶或专用接收清运车辆,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须配备总吨位不小于300吨自有专用接收船舶,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停靠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为船舶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专用车辆从事该项业务经营,须配备500平米以上闭式存储场地和300立方米以上固定储罐、专业作业车辆一部,存储场地须经环保验收合格,车辆、储罐、船车连接软管完好适用;
3、配备从事接收作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
使用专用车辆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现场作业人员五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现场管理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作业的船员须持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与接收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接收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经营用地产权证,租赁房屋和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接收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接收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船舶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使用专用车辆从事接收的须提供储存场地环保验收证明和专用车辆营运证书及车辆照片;
8、与本市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废油、含油污水处理合同及处理单位资质证明;
9、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报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