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暂存供应品且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和物料运输车辆,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需提供租赁合同,从事食品、烟酒供应的应符合食品卫生储存和运输条件,且具有封闭式食品运输专用车辆;
3、配备从事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业务人员两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从事食品、烟酒供应的须分别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的烟酒经营资质;
5、具有与生活品供应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供应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生活品供应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供应品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运输车辆照片及营运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从事食品、烟酒供应的须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和《烟草专卖许可证》;
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自有专用垃圾接收船舶或专用垃圾接收清运车辆,其中:使用船舶从事经营须具备倾泻垃圾的基地码头,该码头应具备相应的垃圾储存和清运能力,并具有为船舶提供停靠服务的港口经营资质;专用垃圾接收清运车辆应采用封闭式,并具有“船舶垃圾清运”字样和“单位名称”的标识;
3、配备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业务人员两名,使用船舶从事经营还需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4、具有与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运输车辆照片及营运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