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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从事供油业务的船舶或专用码头,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经营,须具备总吨位不小于300吨自有专用供油船舶,供油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授油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经营,须配备容量不小于3000立方米的储罐,其中自有储罐不少于1000立方米储存能力,码头和储罐应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3、配备从事供油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

  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现场作业人员五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现场管理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从事供油作业的船员须持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与供油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须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供油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供油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油品供应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供油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船舶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证书,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的提供有关码头和仓储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证书;

  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见附件2)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应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海关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 申报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暂存物料且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和物料运输车辆。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3、配备从事物料供应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至少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业务人员两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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