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就业局按照当地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的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二、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至完成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先行垫付,待就业局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在此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后由失业保险金按规定补交的医疗保险费视同正常缴费。
三、经办服务
(一)各级就业局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时,应告知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具体经办流程。
各级就业局应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计台账,及时做好人员增减处理工作。
(二)各级就业局在按照规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负责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并建立一个虚拟单位,统一管理本统筹区域内的失业人员,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各级就业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和社保费征收机构,应及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补缴2011年7月、8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费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可凭缴费的相关材料到社保费征收机构办理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