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1〕240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就业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报。自2011年7月1日起(含2011年7月1日前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且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保地就业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就业局应同时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基本医疗保险全省统筹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当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基本医疗保险全省统筹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缴费。
(三)缴费程序。
各级就业局应自2011年7月1日起,于每月 10日前将上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增减登记信息和缴费金额分别送同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和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核定应缴总额并统一征收。
(四)关系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在按规定划转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