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176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额与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比例。其公式是:工伤保险支缴率=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缴纳额×100%。
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人数占该单位参保人数的比例。其公式是: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当年发生工伤人数÷用人单位当年参保人数(年平均数)×100%。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在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1%或1.5%)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