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173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事劳动保障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建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范围与管辖
书面审查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书面审查的管辖: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书面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材料根据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省、市驻琼办事机构登记证、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需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需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海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审表》一式二份(A4纸)。
(五)年度(招)用工备案材料。
(六)年度职工花名册。
(七)劳动合同汇总表;周期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年度用工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年度对应月份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采取银行工资卡发放形式的,需提供银行的回执单及交易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九)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与派遣公司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上年度已取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原件。
(十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书面审查时间
每年的11月20日至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