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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前淘汰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申请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认定工作。

  (二)市商务委负责组织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回收拆解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四)市财政局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核拨工作。

  第五条 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2012年3月10日至2013年6月28日期间,提前报废的本市籍“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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