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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九)健全完善《条例》实施办法。各区县、各部门要依照《条例》要求,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不断细化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有关制度,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一些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逐级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十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区县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其他区县和部门也应进一步配强、配齐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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