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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要规范市政和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程序,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关,工程项目要在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条件下方可开工。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落实到位。工业园区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函〔2008〕21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对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

  1. 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以提高相关单位建设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对发生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其资质、资格和企业信用等作出处理。

  2. 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力度。对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转变方式,提高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效能

  (一)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两场”联动机制

  1. 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构建市场和现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记录,实施动态监控和动态评价,将施工现场的信用记录和企业的信用评价相结合,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

  2. 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业绩优良、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安全生产业绩差、信用差的企业,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促使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 各地要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完善建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全面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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