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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 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由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采取责令整改、责令排除、责令撤离和暂时停止施工等措施。

  2. 创新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行监督巡查和差异化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监管联动、监管信息化建设等为重点,坚持明查与暗查结合、随机抽查与指定必查结合、查实体与查主体结合,通过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提高工程监管信息化水平。对当年度发生过死亡事故的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应当指定必查。检查时既要检查企业施工现场实体安全,又要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状况,还要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3. 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齐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管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严格落实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1. 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按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责任。

  2.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项目、班组和岗位等各层面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监理企业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严格实行方案审查和旁站监理等制度,做到目标、职责、管理手段和奖惩措施明确,并定期组织考核。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整改,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相关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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