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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2.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当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集中配置、布局合理,且位于该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者主出入口附近。

  3.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当以可对外经营为原则,相对独立、集中配置、布局合理,且位于底层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应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1/2。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临街(路)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当配置在临街(路)的商业用房内。物业管理区域内无临街(路)商业用房的,可以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商业用房的适当位置配置。

  4.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为纯住宅的,可用于经营服务的用房应当优先用于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5. 下列用房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1)设施设备用房;

  (2)门卫、技术层、设备层、低于2.6米的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3)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

  (4)不具有产权最小权属单元要求的用房;

  (5)规划明确用于住区配套的用房;

  (6)其他不适宜作为物业管理的用房。

  (十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1. 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2. 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者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3. 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十四)建立旧小区物业综合改造补贴制度。完善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改善性机制和考核制度,对一些设施陈旧、物业服务收费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困难的旧住宅小区由政府出资补贴。具体办法由台州市财政局会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五)大力培育扶持物业服务龙头企业。为培育扶持物业服务龙头骨干企业,每年开展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选活动,由台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对受表彰的台州市区企业,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县(市)企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台州市区标准,从当地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评选具体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台州市物业行业协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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