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市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市内首创;
(二)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
(三)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市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并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直属单位,可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获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经批准获奖的市级教学成果,须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市教育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