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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三)“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行动。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庇护工场、工(农)疗、职业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2011年前,建成18个市级“残疾人阳光家园”,其中9个建成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并充分发挥示范作用,逐步扩大覆盖面。

  (四)“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行动。将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旧房改造。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实现“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总目标。

  (五)“扶残助残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有计划地开展扶残助残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培训教育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服务的力度,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助尽助”。全面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形成面向残疾人的经常性法律援助机制。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在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要进一步突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残疾人组织要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困难与需求,积极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特惠政策措施,加大专项制度保障,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就业创业、“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住房保障、特殊教育、文化体育服务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促进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等相关配套政策。

  (三)强化基层基础。各地要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信息服务网络和基层组织队伍“三大基础工程建设”。在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台州市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加强县(市、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工作,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切实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继续开展残疾人状况与小康实现程度年度监测工作,开发利用相关数据,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保障和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服务网络。认真落实浙委〔2009〕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要求,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积极作用,夯实残疾人的基层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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