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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渔船在每个航次出港前和航次结束返港后应当利用船载终端或其他方式及时向所属基层管理组织报告渔船出港和进港情况,基层管理组织汇总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渔船停港期间可以关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但在关机前应主动发送一次本船船位信息。

  十、渔船航行或生产期间,应全时开通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当船载终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所属基层管理组织和当地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并在最短时间内予以修复。

  十一、渔船在生产或航行时,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发送报警求救信号。不得谎报报警求救信号,避免误发报警求救信号。

  十二、船东和船长负责落实本船发送进出港报告、报警求救信号以及指挥平台相关指令的接收和回复。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管理组织应每天对所属渔船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开机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对未开通船载终端的渔船及时送达整改通知单,限时整改开机。并抄送当地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十四、建立渔船和船长违反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记分制度。渔船违规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5分、3分、2分三种。除给违规渔船记分外,同时对船长予以相同分值的记分。渔船累积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9月16日起计算。

  (一)不按规定开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一次记5分。

  (二)人为影响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收、发信号的,一次记5分。

  (三)没有注销AIS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信息终端ID号,将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转借他船使用或者出售的,一次记5分。

  (四)不按规定发送进、出港报告的,一次记3分。

  (五)渔船关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前没有发送一次本船船位信息的,一次记2分。

  (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发生故障没有及时报告的,一次记2分。

  (七)不回复指挥平台相关安全救助指令信息的,一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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