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州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与管理,切实提高船载终端使用效率,确保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根据《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是指渔船上安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终端和卫星信息系统终端以及其它无线电通信终端。
三、本市从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与管理的组织和船东、船长,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遵循规范使用,有效运行,分级管理,船东、船长负责的原则。
五、渔船应安装符合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入网要求的船载终端,并及时向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载终端的入网注册手续。
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仅限于本船使用,在没有注销AIS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信息终端ID号前,不得将船载终端转借他船使用或者出售。
七、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统一指配本市AIS终端的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信息终端ID号,负责办理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入网、变更和注销。
八、船东和船长负责本船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应确保渔船上至少有2人能熟练操作船载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