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政府对矿山安全工作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地方政府对停用的无主尾矿库和影响公众安全有塌陷和坍塌危险的无主采空区、露天边坡,要落实资金进行治理;对停用的无主尾矿库,要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管理。各有关乡镇政府要接照《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进一步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一)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并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深化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完善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和水患的防治。继续督促露天采石场落实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要求,加强边坡管理,防范坍塌事故。继续做好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快危库、险库、病库治理进度,落实尾矿库管理责任。
(二)引导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采取政策引导、安全许可等措施,推动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巩固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系统、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等技术应用成果。鼓励企业在矿山、尾矿库安全管理中应用在线监测和视频系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在矿山的应用。继续推动有关单位开展尾矿综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消除重大危险源。
(三)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引导矿山企业逐步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好有关标准的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岗位风险辨识和改进制度,不断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持续改进机制,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建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安全承诺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经验,推动矿山企业增强安全诚信意识;建立矿山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和重特大矿山事故情况。不断探索对列入“黑名单”的矿山企业的综合性制约措施,完善相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