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 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2.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我市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拟订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监督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市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