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台州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建设开发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正式项目。
符合本规定需要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批准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分类别差异化管理的原则,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城市核心区和主要道路沿线为重点区域,其余为一般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条 重点区域内的用地除城市公共设施外,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点区域内的村留地因公共利益、政府引进项目或者城市街景改造需要建设“长规划、短安排”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者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长规划、短安排”项目,其建设前建筑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