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各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办公厅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办理情况。因故需延时的,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会议要求
第二十条 议题汇报人必须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汇报议题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应控制在8分钟以内。其他参会人员补充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的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如有紧急事务需请示有关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涉密的,会后退回。常务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及决定的重要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由办公厅按文档管理规定归档。因工作需要查询,需经秘书长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