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议题情况说明,包括:议题的背景或缘由、政策依据、主要内容、需市人民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及其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八条 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正式文本等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前3 天送至办公厅,未送达的一般不安排上会。
第九条 办公厅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经秘书长审核后,呈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发出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更改。办公厅于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通知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以及其他要求。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对应的副秘书长发表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市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办公厅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纪要,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