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讨论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八)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凡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前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议题提请单位应就议题内容与所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由单位主要领导以书面形式签发,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
市属国有企业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二)办公厅承办部门对议题的主要内容、合理性、政策性、可行性以及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必要时建议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协调。
(三)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提出是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意见,并对上会议题内容进行审阅,议题有分歧时,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四)分管副市长对议题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意见,议题仍有分歧时,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或趋向一致的意见后,报市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五)经同意提交常务会议审议议题的文本,由办公厅核校;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文本由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报送文本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