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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办〔201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7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召集并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五条 常务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市级财政审计报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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