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情况(2分);
3、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4分);
4、对所属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制定考核制度情况(4分);
5、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情况(4分)。
(五)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满分24分)
1、开展对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2、开展对重大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3、开展对牵头负责的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4、开展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5、开展产业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6、开展对本级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3分);
7、开展对所属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6分)。
(六)开展“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满意单位评议活动情况(满分12分)
1、制定开展活动工作方案情况(4分);
2、组织参加“行风热线”并圆满解决听众提出的咨询、投诉问题情况(4分);
3、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接报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情况(4分)。
三、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均在考评之列。检查考评工作按照下评一级的原则,由省厅负责对各市(地)及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的检查考评工作;市(地)财政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财政局的检查考评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所属乡、镇财政所的检查考评工作。
(二)考评方式。检查考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以及抽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三)评分方法。考评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进行,在对全省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考评内容量化打分的基础上,加上以下加减分因素,即为考评总分:
1、及时上报有关本地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信息,被省厅采用的每条加1分。
2、未按省厅要求期限上报有关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每次减1分。
3、未及时上报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每次减5分。
4、本级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每起扣5分;发生在所属系统的,按乘以权数后的分值扣减。受到刑事处分的,每起扣10分(发生在所属系统的仍乘以权数)。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取消单位评优资格。
5、对省厅转办的涉及政风行风方面的群众投诉件或投诉问题,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结果、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不落实的,每件(次)减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