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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建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情况(2分);
  3、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4分);
  4、对所属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制定考核制度情况(4分);
  5、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情况(4分)。
  (五)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满分24分)
  1、开展对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2、开展对重大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3、开展对牵头负责的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4、开展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5、开展产业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3分);
  6、开展对本级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3分);
  7、开展对所属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6分)。
  (六)开展“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满意单位评议活动情况(满分12分)
  1、制定开展活动工作方案情况(4分);
  2、组织参加“行风热线”并圆满解决听众提出的咨询、投诉问题情况(4分);
  3、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接报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情况(4分)。
  三、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均在考评之列。检查考评工作按照下评一级的原则,由省厅负责对各市(地)及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的检查考评工作;市(地)财政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财政局的检查考评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所属乡、镇财政所的检查考评工作。
  (二)考评方式。检查考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以及抽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三)评分方法。考评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进行,在对全省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考评内容量化打分的基础上,加上以下加减分因素,即为考评总分:
  1、及时上报有关本地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信息,被省厅采用的每条加1分。
  2、未按省厅要求期限上报有关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每次减1分。
  3、未及时上报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每次减5分。
  4、本级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每起扣5分;发生在所属系统的,按乘以权数后的分值扣减。受到刑事处分的,每起扣10分(发生在所属系统的仍乘以权数)。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取消单位评优资格。
  5、对省厅转办的涉及政风行风方面的群众投诉件或投诉问题,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结果、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不落实的,每件(次)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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