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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2)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2〕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各项发展指标不断增长,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350元提高到380元;提高30元部分,其中20元由省、市、区按7:1:2比例负担,其余资金由市、区两级按4:6的比例负担。四县及桑海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即由310元提高到350元;四县提高40元部分,其中20元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其余资金由市、县两级按4:6的比例负担;桑海开发区提高40元部分,其中20元由省、市、区按7:1:2比例负担,其余资金由市、区两级按4:6的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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