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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授予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授予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京卫急字〔2012〕15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精神,依据《北京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建设方案》、《北京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建设评审方案》等文件要求,北京市朝阳区经过自我评估、自主申报,于2012年6月12-13日接受了由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市级评审专家组对朝阳区申报工作进行的现场实地考评验收。
  专家组通过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听取工作汇报、现场复核资料、实地分组考评验收等规范流程,一致认为朝阳区达到《北京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评估标准》的要求,经北京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按规定进行社会公示后,决定授予朝阳区“北京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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