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机构用血收据原件丢失者,需提交用血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或公章。
4.非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报销时,代办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的,需提交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五、经费来源
血费的报销经费从区县献血办的还血基金和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项经费中列支。负责报销的医疗机构和市献血办每月与相关区县卫生局、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算报销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无偿献血者用血血费报销工作是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区(县)献血办、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从方便无偿献血者报销血费的高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做好信息数据联通的相关软硬件准备工作,指定部门负责、专人审核,公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市献血办负责统一印制血费报销相关政策、程序等事项的宣传材料,在《北京市献血网》上公开市献血办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区(县)献血办、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公众场所、宣传栏、街头流动献血车(屋)等渠道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
(三)加强培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血费报销相关政策、接待服务注意事项、信息统计汇总等内容的培训,确保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掌握并正确执行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熟练操作《信息系统》,为献血者提供满意的报销服务。
(四)认真审核。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报销人的报销资格、报销费用等内容的审核工作,应认真填写《北京市个人申请免费用血报销单》,避免重复报销,确保报销凭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防止假冒献血者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用血的现象发生。
各区(县)献血办和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与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做好审核、报销的对接工作,复核合格的,及时将报销费用转账支付给医疗机构,并做好相关报销凭证的存档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个人申请免费用血报销单
用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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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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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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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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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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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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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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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血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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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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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销血量
| U(治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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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血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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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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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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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销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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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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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医疗机构)
|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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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医疗机构)
|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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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献血办(驻京献血办)
|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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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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