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血费报销标准如下: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四)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五)享受公费医疗、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其血费报销部分为上述各种医疗保险需自费部分。自费部分不明确的,参照全国统一保险自费部分的平均水平(30%)计算。
(六)在北京市和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均献过血的,按照献血量的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四、血费报销凭证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复印件;
2.《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血明细单(列明输血的品种名称、输血的次数、输血量、输血的日期)。
(二)献血者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用血报销时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复印件;
2.《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血明细单(列明输血的品种名称、输血的次数、输血量、输血的日期);
5.献血者与用血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或派出所、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
1.《无偿献血证》丢失但《信息系统》中有记录者,给予报销。有《无偿献血证》而《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者,由献血者献血的采供血机构审核并出具证明,审核通过的给予报销。采供血机构在出具证明的同时,报市献血办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相关信息。
2.医疗机构用血收据原件已被其他报销单位收取者,医疗机构用血收据复印件上需注明是否已报销血费和报销比例并加盖原报销单位公章。未注明报销比例的,参照全国统一保险自费部分的平均水平(3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