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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无偿献血优先用血的实施方案(试行)》和《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报销对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二、报销时限、地点和方式
  献血者须在医疗用血之日起一年内,可自愿选择到区县献血办、驻京部队献血办或相关军队采供血机构、或用血的医疗机构,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报销手续:
  (一)现场办理报销程序
  1.医疗机构直接报销。报销人持报销凭证到医疗机构指定部门申请报销。医疗机构使用《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报销人身份、献血时间、既往献血量、可报销金额、可报销年限等献血情况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分别在《无偿献血证》和《信息系统》中记录本次免费用血信息,并按照核实的报销比例及金额予以报销。医疗机构定期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县献血办提交相关材料,由区县献血办复核,复核合格的,区县献血办及时转账给医疗机构。
  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医疗机构与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军队采供血机构进行信息验证审核,并由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医疗机构报销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和转账。
  2.献血办直接报销。报销人持相关报销凭证就近至区县献血办公室申请办理。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报销到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3.采供血机构直接报销。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报销人也可以持相关报销凭证到献血的军队采供血机构申请办理。
  (二)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报销程序:报销人将报销凭证邮寄至市献血办公室(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邮寄至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免费将报销资料邮寄至献血者个人;报效金额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卡号或邮寄至指定的地址。
  三、报销费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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