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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无偿献血优先用血的实施方案(试行)》和《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不能提供《无偿献血证》,但《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有记录的,享受优先用血政策。有《无偿献血证》而《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的,由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核实。核实无误的,由采供血机构出具证明,并将献血者的相关信息报市献血办,由市献血办负责在《信息系统》中补录。
  2.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后领取的《无偿献血证》,由医疗机构与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的军队采供血机构进行认证,并由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的军队采供血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3.在外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京申请优先用血时,不能出具《无偿献血证》的,需提交献血所在地采供血机构出具的献血证明。
  4.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的,需提交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优先用血程序
  (一)申请优先用血者,携带签字确认的临床用血知情同意书和优先用血凭证,到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办理优先用血手续,审核认定后先行保障患者用血。医疗机构填写《北京市无偿献血优先用血审批表》(以下简称《优先用血审批表》),并在《无偿献血证》上登记优先用血的日期、用血人、用血量及医疗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信息。
  (二)在外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京申请优先用血时,需持优先用血凭证到市献血办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市献血办出具证明后,再到医疗机构办理优先用血手续;在京外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需到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出具证明。
  (三)医疗机构每月定期将优先用血凭证及《优先用血审批表》发至采供血机构指定部门。采供血机构负责对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系统》记录内容复核,复核合格后,出具《北京市无偿献血优先用血调配单》,按照用血人实际用血量,向医疗机构及时供应血液。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障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是推动本市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献血者优先用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流程,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市区县献血办、驻京部队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机构,应做好优先用血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在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住院处等公共场所广泛发放、张贴优先用血政策宣传材料。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市献血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献血者优先用血相关政策、程序、规范表单等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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